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中间人的定罪是一个复杂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 一、定罪原则
中间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定罪,主要依据其是否明知、参与程度、具体行为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介绍贿赂罪。
### 二、具体罪名及适用情形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适用情形:中间人若积极参与、策划虚开行为,与虚开方或受票方存在共谋,为虚开提供帮助或促成交易,且明知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则可能构成此罪。此罪名涉及四种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将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 - 中间人角色与责任:若中间人仅起介绍作用但明知双方存在虚开行为,可能构成“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形,被视为共犯。若中间人还积极参与策划、实施等,如提供虚假信息、协助伪造文件,其行为性质将更严重,可能根据作用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适用情形:中间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无论是否了解购买方的具体用途,都可能构成此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根据出售的数量及情节严重程度,将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3. 介绍贿赂罪
- 适用情形:中间人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过程中,如果收受或索取贿赂,为行贿方和受贿方之间的虚开行为进行沟通、撮合,促成不正当利益的实现,则可能构成此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将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定罪与量刑的综合考虑因素
法院在定罪与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虚开的税款数额大小;
- 中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
- 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
### 四、实际案例
以徐某案为例,徐某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中间人如何定罪与量刑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问题。建议中间人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谨慎行事,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之中,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公民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良好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