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现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这两条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以人民币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拒收现金不仅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消费者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对于违反规定拒收现金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因此,无论是商家还是个人,在交易过程中都应接受现金支付,以确保人民币的顺畅流通和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如果你遇到了拒收现金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