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非不敢给,而是必须依法送达给控告人,这是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序。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这是保障控告人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法律措施。针对您可能关心的几个方面,我详细解释如下:

1. 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 不予立案通知书的送达与救济途径:

- 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给控告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不存在“不敢给”的情况。 - 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复核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可能存在的误解或特殊情况:

- 有时候,控告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签收等)未能及时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没有送达,而是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送达障碍。 -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故意隐瞒不予立案决定、不送达通知书等,控告人可以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控告人应如何应对:

- 如果您作为控告人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怀疑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可以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 如果您确实收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复核,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总结来说,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必须送达给控告人。如果您未收到通知书或对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