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时,下游企业确实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妥善处理。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 一、善意取得情况的处理

若下游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购货方和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并且购货方并不知晓所取得的发票为虚开,那么:

1. 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在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不会被视为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2. 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出口退税不予办理:尽管交易是真实的,但由于发票是虚开的,所以下游企业不能将该发票的进项税款进行抵扣,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3. 已抵扣税款的追缴:如果下游企业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者获得了出口退税,那么必须依法进行追缴。

### 二、恶意取得情况的处理

若下游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例如与上游相互勾结,或者明知发票是虚开的却仍然接受,那么:

1. 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会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2. 罚款:同时,税务机关还会处以少缴或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

### 三、下游企业的应对策略

面对上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游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此证明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来说,下游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 异议前置,争取协查撤回: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下游企业应尽快提交购销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与上游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以争取协查撤回。

2. 定性抗辩,争取“善意取得”:下游企业需要同时满足真实交易、发票信息一致、不知晓虚开、合法来源等四个要素,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3. 跨区域诉讼,挑战源头定性:如果下游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的虚开认定有异议,且该认定直接影响了其权益,那么可以在规定时效内提起跨区域诉讼,挑战源头定性。

4. 程序救济,应对附随后果:如果下游企业因上游虚开发票而面临停开发票等附随后果,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救济。

### 四、实务建议

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下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

1. 事前风控:建立供应商“四查”机制,即查税务登记状态、发票领购量、纳税信用等级、历史虚开记录。

2. 事中管理:每笔交易留存“三流一致”证据,即合同、物流、资金一致,特殊行业还需补充技术服务记录。

3. 事后应对:一旦发生上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游企业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包括提交异议、争取善意取得认定、提起诉讼等。

总之,当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时,下游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下游企业也应加强风控管理,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