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的定义与性质:
-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 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3. 保证期间的约定与责任免除:
-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一般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且符合上述特定情形时,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您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